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戊○○民國85
丙○○民國88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丁○○
庚○○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黃富女 律師 蔡佳君 律師被告己○○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己○○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邱育佩法官楊志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