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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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告 吳宜霖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8,000元,應繳裁判費1萬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1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