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67號
原 告 王阿莊
王有祿
被 告 李陳錦
李素華
被 告 李素秋
廖麗芳
訴訟代理人 楊珮玉
被 告 李財壽
李篤行
李守保
林雅萍
林美祝
鍾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查報被告李篤行之國外地址,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