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67號
原   告  王阿莊
       王有祿
被   告  李陳錦
       李素華
被   告  李素秋
       廖麗芳
訴訟代理人  楊珮玉
被   告  李財壽
       李篤行
       李守保
       林雅萍
       林美祝
       鍾筱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查報被告李篤行之國外地址,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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