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福國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天瀠
胡國 棟 許聖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零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台灣聯和運│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87%│││236663│通股份有限│月17日起│││││3元│公司、胡國│││││││棟、許天瀠│││││││、許聖彬││││├──┼───┼─────┼──────┼──────┼───────┤│002│新臺幣│台灣聯和運│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87%│││356423│通股份有限│月17日起│││││9元│公司、胡國│││││││棟、許天瀠│││││││、許聖彬││││└──┴───┴─────┴──────┴──────┴───────┘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台灣聯和運│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6663│通股份有限│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公司、胡國│││百分之十,逾期││││棟、許天瀠│││超過六個月部份││││、許聖彬│││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台灣聯和運│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6423│通股份有限│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公司、胡國│││百分之十,逾期││││棟、許天瀠│││超過六個月部份││││、許聖彬│││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緣相對人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並以許天瀠、 胡國棟 、許聖彬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87%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長期資金運用掛牌利率加年利率1.75%計算,目前中長期資金運用掛牌利率為1.12%,證三);此外,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台灣聯和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07年3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5,930,8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利率表乙份。
四、放款帳卡兩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