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相對人 杜霖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台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顏世傑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