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榮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 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榮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蔡榮龍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另受刑人蔡榮龍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2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併為緩刑2年之宣告,惟該緩刑宣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撤銷,並於106年3月2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案號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36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蔡榮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附表:受刑人蔡榮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公共危險│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5.02.12│104年1月間某日至同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年度案號│533號│45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2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92號│││審││││││├─────────┼───────────┼───────────┼───────────┤││判決日期│105.06.28│107.09.19││││││││├─┼─────────┼───────────┼───────────┼───────────┤│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2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7.25│107.09.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第1162號(原宣告之緩刑│5939號││││業經撤銷確定,且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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