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9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9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許良俊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93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上午10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彥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仟壹佰叁拾壹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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