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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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426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正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正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4年12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謝正元,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4年12月16日屆滿(加計在途期間2日)。而被告於104年12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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