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 曾香梅 原告 王瑜國 原告 王瑜敏 原告 王瑜密 前列曾香梅、王瑜國、王瑜敏、王瑜密共同被告 王榮昌 被告張 王素玉 被告 王素真 被告 王榮貴 被告 王榮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昌、 張王素玉 、王素真、王榮貴、王榮德間清償債務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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