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 朱福強 被告 陳宏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而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惟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8樓3,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