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茂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碩良 被告紳騏企業有限公司
2號法定代理人 郭榮洲 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內陳述應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6,428元【計算式:請求被告紳騏企業有限公司賠償144,768元+請求被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紳騏企業有限公司連帶賠償151,660元=296,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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