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5號原告正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燕卿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法律依據│├──┼────────────────┼────────┤│1│於起訴狀記載原告代表人何燕卿與法│行政訴訟法第57條│││人之關係(例如董事長;並應附具供│、第237條之9第│││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例如公司執照│1項準用同法第│││或登記資料)│236條、第105條││││第1項│├──┼────────────────┼────────┤│2│更正起訴之聲明第1項(無須記載「│行政訴訟法第237│││更為免罰處分」)│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3│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行政訴訟法第59條│││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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