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52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謝沛穎 債務人 蕭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子文於民國103.08.20向聲請人申請便利金信用借款,借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整,並與聲請人訂立『便利金信用借款約定書』,動用款項期間自民國103.08.20起至民國104.08.20止,屆期除債務人及聲請人雙方以書面對本約內容表示異議外,即視同雙方同意本約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以4次為限。還款方式【計息期間】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止,【繳款截止日】次月5日,並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4.8%按月機動計付,即為5.86%,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詎債務人蕭子文自民國108.06.21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80萬元正及聲請事項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等,依便利金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便利金信用借款約定書。2、繳款明細。3、利率查詢。4、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5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子文│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8年0│年息5.86%│││800000││6月21日起│7月20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7.032%│││││7月21日起│4月20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86%│││││4月2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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