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七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7│├────┼──────┼──────┼──────┼──────┼──────┼──────┼──────┤│罪名│搶奪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攜帶兇器強盜│搶奪罪│搶奪罪│││││品罪│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減刑後)│,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4月,減為有│,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刑2月│期徒刑8月│刑5月│刑2年│刑3月又15日│刑3月又15日│├────┼──────┼──────┼──────┼──────┼──────┼──────┼──────┤│犯罪時間│民國95年9月│民國95年9月│民國95年7月│民國95年7月│民國95年9月│民國95年9月│民國95年9月│││17日凌晨5時│20日上午10時│11日採尿時起│21日晚間11時│16日凌晨3時│5日上午8時│16日凌晨1時│││30分│許│回溯26小時內│40分許至95年│33分許│20分許│許│││││之某時許起至│9月20日下午││││││││95年9月19日│1時30分 許採 ││││││││上午9時許止│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止││││├────┼──────┼──────┼──────┼──────┼──────┼──────┼──────┤│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4828、4885號│4828、4885號│4741、4756號│4741、4756號│401、402、│401、402、│401、402、│││││95年度毒偵字│95年度毒偵字│403、2478號│403、2478號│403、2478號│││││第1131、1214│第1131、1214││││││││、1277、1312│、1277、1312││││││││、1482號│、1482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實││568號│568號│653號│653號│554號│554號│554號││審├──┼──────┼──────┼──────┼──────┼──────┼──────┼──────┤││判決│95年10月30日│95年10月30日│95年12月18日│95年12月18日│96年5月16日│96年5月16日│96年5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判││568號│568號│653號│653號│554號│554號│554號││決├──┼──────┼──────┼──────┼──────┼──────┼──────┼──────┤││判決│95年11月24日│95年11月24日│96年1月15日│96年1月15日│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1、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列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34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又15日確定。│││2、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7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95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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