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5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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