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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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杜倩玉 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
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㈡提出聲請人之薪資所得每月平均24,419元之證明資料。
㈢提出聲請人近5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㈣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證明,如每月勞保費、健
保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繳費之收據,並說明為何每月之市話電話費高達1,000元?又聲請人名下既無財產,請說明為何有每年950元汽車強制險費用之支出?㈤聲請人稱與配偶平均負擔每年房屋稅1,585元及地價稅306元,請提出房屋稅、地價稅及其所有人之相關證明。
㈥提出受扶養人 杜余美智 之戶籍資料。
㈦提出受扶養人 林建佑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
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其目前從事何業?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家屬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及家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建佑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權
證、外幣或其他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並說明所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額及目前價值為何?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建佑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
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
5年1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