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7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黎金海 等2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81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謝**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聲請狀繕本,並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