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相對人 賴昭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賴昭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2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8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賴昭憲於105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150,000元
②1,200,000元③1,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5年9月8日②120年9月8日③112年9月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9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10,019,75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2紙及個人貸款總約定書1份、催告函影本1紙、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具狀陳報:有向聲請人借款本金10,650,000元乙事,惟抗辯其已向聲請人申請紓困房貸展延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區│水源││332-31│1009.00│100000分之│││││││││475│├─┼───┼────┼───┼───┼──────┼────┼──────┤│2│臺中│北區│水源││348│1399.00│100000分之│││││││││47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475│臺中市北區水源│014層鋼筋混凝土│十四層79.33│陽台10.58│全部││││段348地號│造、住家用│合計79.33│雨遮1.66││││├───────┤│││││││臺中市北區五權││││││││路368之5號14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4254.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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