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6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乙宸 (即 黃芳琪 之繼承人)

黃聖幃 (即黃芳琪之繼承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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