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50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林義祥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林義祥(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羅達 女、 曹邱姸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抗告人未補繳上訴費用而裁定駁回其上訴)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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