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全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1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宋秀玲 (局長)上列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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