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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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豐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黃樹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12月5日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1200529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樹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樹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2日13時46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號(豐原客運總站)。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黃樹傑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職
務報告、調查筆錄、報案紀錄單、現場相關照片。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黃樹傑吸食強力膠用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衡其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併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