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94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告 林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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