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485號
原 告 梁順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月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