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建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研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請求聲明(聲請狀上當事人欄「研造工程有限公司」列為債權人?)。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建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研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請求聲明(聲請狀上當事人欄「研造工程有限公司」列為債權人?)。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