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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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上訴人 蔡阿文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顗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3,090元及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之200萬元,應徵裁判費4萬2,783元,除已繳1萬2,720元外,尚有3萬63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依法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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