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942號、第4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騷擾之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代表公權力之上開保護令尚有效存在而仍違反之,惡性非輕,犯後猶未能坦承犯行,不知悔改,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智識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沈福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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