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歐施燕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38,000元(計算式:請求被告 侯麗珠 應給付1,000,000元+請求被告 施姮伃 應給付978,000元+請求被告等3人應共同給付2,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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