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8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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