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 吳清綉 訴訟代理人 毛順毅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耿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