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婷 代理人 林鈴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程翠璇┌─────────────────────────────────────────────────────┐│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搏盟科技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宇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298元│DM0000000│105年3月5日│││公司│限公司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