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67號原告 許素珠 訴訟代理人 梁德莆 被告 葉瑋烋
葉世輝 彭凱萱 張孝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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