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雲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四年度聲沒字第二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註冊商標氣球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雲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4月18日以103年度營偵字第5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HelloKitty註冊商標氣球1個,經鑑定結果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4月18日以103年度營偵字第565號為緩起訴處分, 嗣依 職權送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3年6月6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39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103年6月6日起算,至104年6月5日期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營偵字第565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3年度上職議字第390號處分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案HelloKitty註冊商標氣球1個,經鑑定結果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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