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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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振忠已更名為林.受刑人林振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岳澄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逃匿為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振忠(已更名為林岳澄)因受刑人林振源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員警職務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具保人林岳澄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則受刑人顯已逃匿,從而,本院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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