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 張銹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51843-5││1│10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65961-9││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