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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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38號聲請人 郭志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99年12月5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72-NX-7505-2│股票│1│57│││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同上│73-NX-9175-8│股票│1│62│├──┼──────────────┼───────┼──┼──┼──┤│3│同上│74-NX-11038-8│股票│1│62│├──┼──────────────┼───────┼──┼──┼──┤│4│同上│75-NX-12711-2│股票│1│62│├──┼──────────────┼───────┼──┼──┼──┤│5│同上│76-NX-14848-2│股票│1│62│├──┼──────────────┼───────┼──┼──┼──┤│6│同上│77-NX-17100-6│股票│1│261│├──┼──────────────┼───────┼──┼──┼──┤│7│同上│78-NX-21941-0│股票│1│90│├──┼──────────────┼───────┼──┼──┼──┤│8│同上│78-NX-29837-5│股票│1│49│├──┼──────────────┼───────┼──┼──┼──┤│9│同上│79-NX-42807-8│股票│1│141│├──┼──────────────┼───────┼──┼──┼──┤│10│同上│79-NX-55472-0│股票│1│211│├──┼──────────────┼───────┼──┼──┼──┤│11│同上│80-NX-74546-8│股票│1│444│├──┼──────────────┼───────┼──┼──┼──┤│12│同上│81-NX-000000-0│股票│1│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