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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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乙○○(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