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6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5649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號3樓債務人 徐銘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意旨另略以: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每月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云云,茲依約定書所載因與如附表所示之兩造違約金約定不符,有約定條款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就超過如附表所示部分違約金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該項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少玲附表:
┌───────────┬──────────────┐│未繳本金金額(新台幣)│每月應繳違約金金額(新台幣)│├───────────┼──────────────┤│1,001元至10,000元│150元│├───────────┼──────────────┤│10,001元至60,000元│300元│├───────────┼──────────────┤│60,001元至100,000元│600元│├───────────┼──────────────┤│100,001元以上│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