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7年度催字第935號聲請人 劉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7年度催字第9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3月31日│CQ0000000│4個月│├──┼─────┼────────┼───────┼──────┼────────┼────────┤│002│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4月30日│CQ0000000│4個月│├──┼─────┼────────┼───────┼──────┼────────┼────────┤│003│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5月31日│CQ0000000│5個月│├──┼─────┼────────┼───────┼──────┼────────┼────────┤│004│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6月30日│CQ0000000│6個月│├──┼─────┼────────┼───────┼──────┼────────┼────────┤│005│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7月31日│CQ0000000│7個月│├──┼─────┼────────┼───────┼──────┼────────┼────────┤│006│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8月31日│CQ0000000│8個月│├──┼─────┼────────┼───────┼──────┼────────┼────────┤│007│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9月30日│CQ0000000│9個月│├──┼─────┼────────┼───────┼──────┼────────┼────────┤│008│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10月31日│CQ0000000│9個月│├──┼─────┼────────┼───────┼──────┼────────┼────────┤│009│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11月30日│CQ0000000│9個月│├──┼─────┼────────┼───────┼──────┼────────┼────────┤│010│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7年12月31日│CQ0000000│9個月│├──┼─────┼────────┼───────┼──────┼────────┼────────┤│011│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1月31日│CQ0000000│9個月│├──┼─────┼────────┼───────┼──────┼────────┼────────┤│012│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2月28日│CQ0000000│9個月│├──┼─────┼────────┼───────┼──────┼────────┼────────┤│013│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3月31日│CQ0000000│9個月│├──┼─────┼────────┼───────┼──────┼────────┼────────┤│014│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4月30日│CQ0000000│9個月│├──┼─────┼────────┼───────┼──────┼────────┼────────┤│015│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5月31日│CQ0000000│9個月│├──┼─────┼────────┼───────┼──────┼────────┼────────┤│016│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6月30日│CQ0000000│9個月│├──┼─────┼────────┼───────┼──────┼────────┼────────┤│017│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7月31日│CQ0000000│9個月│├──┼─────┼────────┼───────┼──────┼────────┼────────┤│018│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8月31日│CQ0000000│9個月│├──┼─────┼────────┼───────┼──────┼────────┼────────┤│019│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9月30日│CQ0000000│9個月│├──┼─────┼────────┼───────┼──────┼────────┼────────┤│020│劉酑│台新銀行新店分行│240,000元│98年10月31日│CQ0000000│9個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殷振源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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