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折算1日。│││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2月2日│96年9月8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204號│96年度毒偵字第6970號││案│││││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3099號│96年度簡字第6707號││實├──┼──────────┼──────────┤│審│判決│96.10.11│97.01.31│││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3099號│96年度簡字第6707號││判├──┼──────────┼──────────┤│決│確定│96.11.12│97.05.16│││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