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83號

債權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昆熠

債務人 葉俊良

債務人 王淑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貳萬壹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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