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炫金卡)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
幣19,8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97
年12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
告將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列為被告,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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