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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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聲請人大昱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王月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 陳明 系爭支票(票據號碼YA0000000)之發票日究為何日?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