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蔡坤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沁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沁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60,83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4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96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