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12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張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之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㈡新臺幣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六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之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張國銘於1.民國108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9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8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6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90,00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80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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