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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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40號原告 許翠津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 律師原告與被告金鑫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