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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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5號債權人臺南市麻豆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登和 代理人 李佩珊 債務人王 李素英 即 李金榜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金釵 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王 李宜蓉 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清輝 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月媜 即 李正典 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國勝 即李正典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貴美 即李正典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秀娥 即李正典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阿香 即 李清嘉 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佳榕 即李清嘉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春蘭 即李清嘉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蕙明 即李清嘉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楊 鴛鴦債務人 陳順正
一、債務人李月媜、李國勝、李貴美、李秀娥應於繼承李正典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梁阿香、李佳榕、李春蘭、李蕙明應於繼承李清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李素英、李金釵、王李宜蓉、李清輝、 陳楊鴛鴦 、陳順正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幣叁拾貳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新台幣陸萬零叁佰零貳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