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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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885號債權人臺南市麻豆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登和 代理人 李佩珊 債務人王 李素英李金榜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金釵 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王 李宜蓉 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清輝 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月媜李正典 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國勝 即李正典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貴美 即李正典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秀娥 即李正典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阿香李清嘉 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佳榕 即李清嘉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春蘭 即李清嘉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蕙明 即李清嘉之繼承人即李金榜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楊 鴛鴦債務人 陳順正
一、債務人李月媜、李國勝、李貴美、李秀娥應於繼承李正典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梁阿香、李佳榕、李春蘭、李蕙明應於繼承李清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李素英、李金釵、王李宜蓉、李清輝、 陳楊鴛鴦 、陳順正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幣叁拾貳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新台幣陸萬零叁佰零貳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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