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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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84號原告 梁榮良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訓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