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 葉雲增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周銘皇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告 傅家慶 訴訟代理人 傅東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若苗栗縣政府不向原告請求回復原狀,則原告是否有進行本件訴訟之必要。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