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被告乙○○
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轉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56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64年4月結婚,婚後同住於台南縣○○鄉○○村○鄰○○街○○巷○○號,其後陸續生下長子 楊志雄 、長女 楊慧玲 、次女 楊慧卿 ,然婚後2年開始,被告動輒無故辱罵、毆打原告,於89年6月7日晚上,被告更是不斷辱罵、毆打原告直至翌日早上,經鄰居向台南縣歸仁分局報案,承辦員警建議原告聲請保護令,然因長子央求再給被告一次機會,致原告未聲請保護令,然被告並未改善其行為,原告因而於89年10月2日逃離台南住所,經友人協助居住於高雄2年,91年間再遷至桃園居住迄今,是兩造之婚姻有重大事由致難以維持,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等語,並請求本院向台南縣歸仁分局調閱89年6月7日原告遭被告辱罵、毆打而報案之相關資料,及聲請傳訊兩造長子、長女、次女(居住地址均位於台南)。據上,可知兩造之住所地位於台南,且訴之原因事實亦發生於台南,此由原告所陳報請求調查之事實、證人均位於台南可明,揆諸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依職權(被告於96年12月31日亦具狀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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